

日前,公安部組織起草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擬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6個月正式實施,替代現行的GB 7258。
對于電動門把手,“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更詳細的要求。
11.5.3
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系統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的汽車,當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時或動力電池發生熱事件時,非碰撞側車門應自動解鎖。
11.5.4
汽車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應能在不借助外部工具的情況下,通過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釋放門鎖并開啟車門;若裝備電動式車門內把手,應同時配備具有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內把手作為機械應急車門內把手,并在機械式解鎖和開啟裝置附近設置相應醒目的標志。汽車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應配置具備機械釋放功能的車門外把手,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時,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側車門應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