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8日電為防范風險,促進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中短存續期產品)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規范中短存續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與原有的高現價產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通知》于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財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長,兼具保險保障和理財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受到歡迎。中短存續期產品順應需求,并具有收益穩定、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等特點,得到了持續快速發展。但由于各保險公司發展策略有所不同,經營管理水平也存在差異,個別公司面臨資產負債不匹配、現金流不足的風險隱患。中國保監會對此高度關注,啟動了中短存續期產品相關監管政策的修訂。
結合中短存續期產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風險,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監管力度,牢牢守住風險底線。
此次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進行了定義。與原有的高現價產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
二是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產掛鉤。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
三是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后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
四是對超過規模限制的公司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超過限額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其采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以強化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模管控。對于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產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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