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王婭莉)近日,環境保護部通報了2016年1月《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執行情況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聯動情況。其中,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72件。
1月,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56件,罰款數額達3208.94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53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4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67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72件。同比2015年1月,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量上升460%,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19%,適用移送拘留案件上升43%,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下降61%,適用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下降21%。
其中,福建省適用《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數量共計115件,包括按日連續處罰案件2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91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件,移送行政拘留10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1件。山東省適用《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數量共計59件,包括按日連續處罰案件6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6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6件,移送行政拘留21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件。浙江省適用《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數量共計54件,包括按日連續處罰案件7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4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11件,移送行政拘留11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1件。
典型案件有龍州縣潤澤塑料破碎加工廠私設暗管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州縣潤澤塑料破碎加工廠,廠址位于龍州縣下凍鎮北耀農場原茶廠。2015年10月26日,崇左市環境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企業通過管道向龍州縣水口河下凍鎮河段排放廢水。支隊監察人員多次組織現場調查,查實龍州縣潤澤塑料破碎加工廠存在私設暗管,將沉淀廢水通過原用于該廠抽取生產用水的管道返排到水口河下凍鎮河段的違法行為。
2015年12月1日,崇左市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龍州縣潤澤塑料破碎加工廠進行立案查處。2015年12月1日,崇左市環境保護局下達了《崇左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崇環法〔2015〕7號)。2015年12月29日,崇左市環境保護局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崇環聽告字〔2015〕2號)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崇環罰告字〔2015〕2號)。2016年1月13日,崇左市環境保護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崇環罰字〔2016〕2號),對該廠私設暗管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八萬元。該廠于2016年1月25日交納八萬元罰款。
2016年1月4日,崇左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將案件移送崇左市公安局治安支隊。2016年1月26日,龍州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公行罰決字〔2016〕00170號),對龍州縣潤澤塑料破碎加工廠法人廖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02月0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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