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郵政局發布《郵件快件寄遞協議服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寄遞安全“三項制度”。《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寄遞企業與用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前,用戶應當出示可以證明其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的證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寄遞企業核對后留存證件復印件。協議用戶不出示有效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留存復印件的,或發現企業用戶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屬于禁止寄遞物品的,或曾因交寄違禁物品被行政機關處罰的,不得與其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和提供協議服務。
寄遞企業應當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告知協議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告知協議用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內容一致。對于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可以通過在安全保障協議中實名登記身份信息,實現批量實名。
《辦法》提出,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長期、批量的具體標準。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寄遞企業報送的安全保障協議,查看協議用戶檔案,審查協議用戶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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