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5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赤峰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赤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赤峰分行”,“中國銀行”,601988.SH)未嚴格執行案件信息報送制度,赤峰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2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銀行包頭臨園道支行成立于2005年3月30日,郭強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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