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今日公布的關于對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邦照明”,603303.SH)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近期,得邦照明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助力戰“疫”,得邦塑料成功研制口罩“心臟”材料——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的文章。上述信息發布后,經多家媒體轉載后引發廣泛關注,并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得邦照明未在指定媒體先行發布有關重要信息,同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僅披露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產能數據,未披露實際訂單和產量情況,未披露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實際影響,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得邦照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沈貢獻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得邦照明、沈貢獻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橫店集團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貢獻:
近期,你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助力戰“疫”,得邦塑料成功研制口罩“心臟”材料——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的文章。上述信息發布后,經多家媒體轉載后引發廣泛關注,并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你公司未在指定媒體先行發布有關重要信息,同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僅披露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產能數據,未披露實際訂單和產量情況,未披露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實際影響,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沈貢獻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沈貢獻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2020年3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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