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6日訊 海南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天明澤)??诜止静扇∝熈罡恼胧┑臎Q定,以及對李信龍、陳燦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恒天明澤、陳燦輝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基金銷售業務相關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監督管理基金銷售人員的執業行為,個別基金銷售人員違規向投資者銷售非恒天明澤總部代銷的基金產品,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上述行為反映恒天明澤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
李信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李信龍在擔任恒天明澤??诜止镜谝粻I業部副總經理期間,違規銷售非恒天明澤代銷的基金產品,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及恒天明澤報送的申辯材料和整改情況,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恒天明澤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陳燦輝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陳燦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李信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李信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七條: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0〕6號
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基金銷售業務相關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監督管理基金銷售人員的執業行為,個別基金銷售人員違規向投資者銷售非你公司總部代銷的基金產品,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上述行為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及你公司報送的申辯材料和整改情況,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完善相關流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有關人員合規守法意識。整改結束后,你公司應當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3月20日
關于對陳燦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5號
陳燦輝:
經查,你在擔任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簡稱恒天明澤基金海口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恒天明澤基金??诜止敬嬖谝韵逻`規行為:一是基金銷售業務相關制度不完善;二是未有效監督管理基金銷售人員的執業行為,個別基金銷售人員違規向投資者銷售非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的基金產品,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上述行為反映恒天明澤基金??诜止緝炔靠刂撇煌晟?,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你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3月20日
關于對李信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7號
李信龍:
經查,你在擔任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诜止镜谝粻I業部副總經理期間,違規銷售非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代銷的基金產品,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你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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