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5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2份遼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市銀保監罰決〔2020〕1號、2號顯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2019年5月起,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與中燃慧生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燃遼陽分公司”)合作開展民用管道煤氣、天然氣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燃氣險”)業務,鑒于中燃遼陽分公司無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由合翔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分別與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及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協議,實際業務由中燃遼陽分公司抄表員進行入戶宣傳燃氣險產品、指導客戶填寫投保單、收取保費并存入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賬戶、將投保單留存聯交給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等工作,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出單后,將保費73%的經紀費支付給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按其與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的協議向中燃遼陽分公司支付保費60%的服務費用。
截至2019年11月12日,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承保燃氣險業務43475筆,保費218.63萬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支付經紀費2筆,金額共計90.27萬元,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遼陽分公司支付服務費2筆,金額共計78.6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有關規定。
5月7日,遼陽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處人民幣五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
同日,遼陽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總經理方松伶警告,并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
遼市銀保監罰決〔2020〕2號指出,方松伶作為天安財險遼陽支公司總經理,在調查涉及的經營期間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同時,燃氣險相關業務由方松伶主動找到中燃慧生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商議,相關經辦人員均在方松伶指示下工作,且相關財務憑證由方松伶最終簽批,應當承擔違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遼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市銀保監罰決〔2020〕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
地址:遼陽市白塔區青年街38號1-2層
主要負責人:方松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5月起,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與中燃慧生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燃遼陽分公司”)合作開展民用管道煤氣、天然氣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燃氣險”)業務,鑒于中燃遼陽分公司無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由合翔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分別與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及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協議,實際業務由中燃遼陽分公司抄表員進行入戶宣傳燃氣險產品、指導客戶填寫投保單、收取保費并存入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賬戶、將投保單留存聯交給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等工作,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出單后,將保費73%的經紀費支付給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按其與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的協議向中燃遼陽分公司支付保費60%的服務費用。
截至2019年11月12日,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承保燃氣險業務43475筆,保費218.63萬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支付經紀費2筆,金額共計90.27萬元,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遼陽分公司支付服務費2筆,金額共計78.65萬元。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與經紀公司的合作協議、有關保費收入和經紀費支付財務憑證、與中燃遼陽分公司投保單交接單、客戶投保單及系統截屏、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與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燃遼陽分公司開具的有關發票、向中燃遼陽分公司轉賬的銀行回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五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家銀行進行同行繳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遼陽銀保監分局
2020年5月7日
遼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市銀保監罰決〔2020〕2號
被處罰人姓名:方松伶
住址:沈陽市皇姑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0519****
所在單位名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
職務: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方松伶作為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在調查涉及的經營期間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同時,燃氣險相關業務由方松伶主動找到中燃慧生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商議,相關經辦人員均在方松伶指示下工作,且相關財務憑證由方松伶最終簽批,應當承擔違法責任。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天安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與經紀公司的合作協議、有關保費收入和經紀費支付財務憑證、與中燃遼陽分公司投保單交接單、客戶投保單及系統截屏、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合翔經紀遼陽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與中燃遼陽分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燃遼陽分公司開具的有關發票、向中燃遼陽分公司轉賬的銀行回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現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家銀行進行同行繳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遼陽銀保監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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