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6號)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2023年3月我局對你行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分支機構及代理網點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75號令,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對部分基金產品在認購期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政策,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部分網點員工使用辦公電話開展基金營銷活動,未納入統一的留痕和監控管理,違反了《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
五、合規風控人員對基金銷售業務經營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履職有效性存在不足,違反了《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行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分支機構合規管控和人員資質管理,并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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