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20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抽檢信息公告稱,元旦假期將至,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元旦專項抽檢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計劃安排
本次專項抽檢由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10家機構共同承擔,抽檢的食品包括糧食加工品、酒類、乳制品、飲料、調味品、方便食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蔬菜食品、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用農產品和餐飲食品等16類食品。抽樣場所以流通環節為主,樣品覆蓋全省11個市,主要包括超市、批發市場、小食雜店、農貿市場、餐飲店等實體經營場所。
二、抽檢總體情況
本次專項共抽取671批次樣品,涉及浙江省459家經營單位,檢驗合格樣品655批次,不合格16批次,總體合格率為97.6%。其中,抽檢飲料63批次,不合格3批次;水果制品43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農產品61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52批次,不合格2批次;方便食品47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類48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51批次,不合格1批次;速凍食品36批次,不合格1批次;調味品41批次,不合格1批次;餐飲食品101批次,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30批次,水產制品15批次,糖果制品30批次,肉制品31批次,糕點13批次,乳制品9批次,全部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情況
(一)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問題
1、杭州富陽區富春街道山華超市銷售的標稱杭州蕭山富利康蔬菜制品廠生產的爽脆瓜(鹽脫水型),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2、臺州經濟開發區連旺超市銷售的標稱寧波吃不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吃不厭脆蘿卜,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寧波吃不厭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國家黃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3、武義金豪食品超市銷售的標稱紹興市古煌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古煌料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4、衢州市柯城鄧記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條,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微生物污染
1、杭州臨安食果子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湖州好運來休閑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老陳皮(加糖話化類),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2、杭州鑫成食品有限公司文忠分公司生產的奶油葡萄(涼果類),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3、杭州孔亮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天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速溶原味西湖藕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4、衢州小廚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糖發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5、縉云縣純源土特產商行銷售的標稱縉云縣麗露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老姜湯,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6、嘉興市經開塘匯仿珠副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余杭春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津葡萄,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杭州余杭春園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實,該產品不是杭州余杭春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7、杭州臨安隆賓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臨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山核桃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臨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實,該產品不是杭州臨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三)農獸藥殘留
1、寧波市江北洪塘菜市場岳軍梅蔬菜攤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2、寧波市江北張宏偉豬肉攤銷售的豬肝,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
1、余姚市城區南山壽星純凈水廠生產的南山壽星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區南山壽星純凈水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2、德清明貴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亞硝酸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德清明貴飲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質量指標不達標
瑞安市萬鑫農產品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楊梅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檢驗機構為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國家黃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該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麗水等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金華、衢州、臺州、麗水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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