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7月16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寧波上村電子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3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310號
當事人:寧波上村電子有限公司
住 所:余姚市永寧路9號
法定代表人:何宏梅
海關代碼:3312964183
當事人委托上海美誠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00000567275,申報品名為醫用紅外額溫計,申報商品編號為9025199090,申報數量為1400個,申報總價為FOB35000美元。經海關查驗并歸類認定,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9025199010,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浙械注準20162200541)、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告知單
滬浦機關緝告字[2020]0310號
寧波上村電子有限公司:
經我關調查,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
你單位委托上海美誠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00000567275,申報品名為醫用紅外額溫計,申報商品編號為9025199090,申報數量為1400個,申報總價為FOB35000美元。經海關查驗并歸類認定,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9025199010,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浙械注準20162200541)、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你單位上述申報不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2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于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關書面提出申辯或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權利。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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