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日前,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22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22號)
當事人: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MA5NWT9R9G,經營場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廖承英,注冊日期:2019年6月27日,經營范圍:批發、零售:五金交電、電線電纜、管材、灌溉設備、消防器材(除國家專控產品)、電器設備、插座、燈具、衛生潔具、勞保用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經檢驗鑒定,該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標識、產品說明、浸水沖擊吸收性能、高溫沖擊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且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的抽樣單內載明了該批次產品抽樣基數為20頂、單價為13元/頂。我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17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進行檢查時無法找到銷售單據。所以,當事人的違法銷售貨值為520元。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佐證:
證據一:當事人經營者廖承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委托書一份共一頁,委托代理人蘇偉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接受調查與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的合法性。
證據二: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具備承擔法律責任主體資格事實。
證據三:2020年6月17日,我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共二頁,我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所拍相片二張,2020年7月13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詢問筆錄一份共三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抽檢產品的抽樣單一份共一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J19-T0027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一份共四頁,證明當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屬于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四:2020年7月13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三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抽檢產品的抽樣單一份共一頁證實了當事人銷售了一批20頂不合格安得祥牌“安全帽”且該安全帽單價為13元/頂。證實了當事人的違法生產貨值為260元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由提供人簽字確認,并經調查屬實。
當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經檢驗鑒定,該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標識、浸水沖擊吸收性能、高溫沖擊吸收性能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建議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佰貳拾元(520.00元)整,上繳國庫。
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南寧市財政局,帳號:2102109029300035809)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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