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4日,廣西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桂市)市監罰字〔2021〕204號。

當事人:疊彩區承諭食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50303MA5L11H28T
住所(住址):廣西桂林市疊彩區大河鄉烏石村委會烏石街67-69-2號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蔣榮華
經營范圍:食品銷售(憑有效許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實,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廣西桂林市疊彩區大河鄉烏石村委會烏石街67-69-2號擅自經營卷煙零售業務。2021年6月8日,桂林市城區煙草專賣局查扣了該門面內銷售的卷煙10條,未售出,無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總額共計14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案件移送函1份,證明;
2.桂林市煙草專賣局詢問筆錄1份,證明;
3.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明;
4.桂林市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明;
5.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
6.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佰玖拾元(29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交齊,逾期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1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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