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10日,上海海關網站發(fā)布莘莊海關關于依州電子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莘莊關緝查字﹝2021﹞00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莘莊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莘莊關緝查字﹝2021﹞0002號
當事人: 依州電子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莘莊工業(yè)區(qū)申富路789號5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 KHO LIK WAI
海關代碼:3111940814
當事人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向海關申領編號為C22134451684的加工貿易手冊共計22本(詳見附件),進口料件均為聚丙烯樹脂和聚丙烯卷材,出口成品為聚丙烯片材。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在未經海關許可并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加工貿易手冊項下保稅進口的半成品料件聚丙烯卷材(物料名稱:GK-5BK,24*4000)加工成成品銷售給國內企業(yè),涉及上述保稅料件共計27528千克。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247727.5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443845.22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專項審核報告》,加工貿易手冊備案資料,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增值稅發(fā)票,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經查,截止至2017年8月,當事人上述加工貿易手冊項下聚丙烯樹脂(物料名稱:PP-3051M,BLACK)共計短少10330.52千克,聚丙烯卷材(物料名稱:GK-5BK,24*4000)共計短少93千克,當事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間,在未經海關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加工貿易手冊項下保稅原料聚丙烯樹脂(物料名稱:PP#02-3040)外發(fā)至某公司進行加工,數量共計28123.20千克。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98261.2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47065.08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專項審核報告》,加工貿易手冊備案資料,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稅款核定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我關于2021年6月30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單(滬莘莊關緝告字〔2021〕0021號),當事人于2021年7月2日提出聽證申請。我關于2021年7月22日舉行公開聽證,當事人提出的聽證意見業(yè)已復核。
對當事人擅自內銷保稅料件的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走私貨物。
因走私貨物已處理完畢,無法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向當事人追繳走私貨物的價款人民幣1803882.29元。
對當事人保稅料件無理由短少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7000元。
對當事人保稅料件外發(fā)加工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600元。
綜上,對當事人科處罰款共計人民幣22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0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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