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皇崗海關發布關于深圳市同維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RU圖形”商標權商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皇關知字﹝2021﹞0117號
當事人:深圳市同維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坪山區坑梓街道丹梓北路2號1棟
法定代表人:汪大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689424136W
2021年12月21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皇崗海關申報出口電源變壓器等貨物一批,報關單號:530120210010948000。皇崗海關經查驗,發現該批出口貨物中有使用“RU圖形”商標權的電源變壓器19434個。
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59300元。
美國UL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RU圖形”商標權(海關備案號:T2018-66180),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貨物照片、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及提交擔保的證明、《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當事人陳述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889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22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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