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杭州海關網站2022年2月10日消息,嘉興海關發布關于嘉興市民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嘉興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2]5號)
當事人:嘉興市民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秀洲區王江涇鎮田樂村
2020年7月27日,當事人在編號為Z29082040260的征免稅確認通知書項下進口了1臺史陶比爾牌自動傳經機,報關單號310420201049940267,申報價格為300000瑞士法郎,放行時間為2020年07月26日。2021年11月17日,嘉興海關對當事人開展常規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該設備。經查,該設備已經于2021年3月交付給他人。2021年11月17日,當事人將該設備取回。當事人上述行為已經構成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減免稅設備進行其他處置的違規行為。經關稅部門計核,涉案減免稅設備貨值為人民幣58.437206萬元,涉稅人民幣10.553556萬元。
以上行為有減免稅設備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資料、征免稅確認通知書等復印件、財務資料、企業情況說明、現場照片、查問筆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減免稅設備進行其他處置的行為已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之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之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且認錯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