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9月9日消費者來電投訴稱:自己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花費20000元報名事業單位培訓班,協議標明若考試不通過,則在30-45個工作日退款,本人于5月22日考試,7月8日申請退款,工作人員拒絕接聽電話回復信息,遲遲不予退費,故投訴。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分公司調查核實,投訴反映情況屬實,經調解,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還了投訴人的報名費用。
【案例分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本起投訴屬于消費糾紛。某教育科技公司與投訴人訂立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投訴人接受培訓后若未通過事業單位考試則退還報名費用,是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消費者在某教育科技分公司報名事業單位培訓因考試未通過,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雙方當事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成就,按當時雙方簽訂協議處理,本起投訴中,某教育科技公司拒接電話、拖延退費,已經違背根據合同設定的義務,某教育科技公司應當退還報名費用。(來源:榆林市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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