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打擊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活動,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廣告市場主體的醫療美容廣告設計、制作、代理、代言、發布等活動做如下提示:
一、不得對醫療美容服務及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等作虛假宣傳或者誤導表述。
二、不得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三、不得宣傳未經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不得篡改核準的內容和擅自改變核準的發布媒體。
五、不得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六、不得在營銷宣傳活動中虛構、隱瞞或者夸大事實,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虛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資質進行虛假宣傳。
七、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相關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八、不得有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低標高結等價格欺詐行為。
九、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賠償責任、違約責任等情形行為。
十、不得利用賓館酒店、居民住宅等場所,無照無證實施醫療美容服務行為。
十一、不得進行仿冒較高知名度醫院、醫師、醫療美容機構、醫療美容服務平臺的名稱、字號、簡稱等“傍名院”“傍名醫”“傍名牌”的行為。
十二、不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人為定義單一審美觀,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與個人“懶惰”“貧窮”或“勤奮”“成功”等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十三、不得以“種草”軟文、直播視頻等形式,在互聯網平臺發布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醫療美容廣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身份之便,通過網絡直播等形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十四、不得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十五、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
十六、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各廣告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依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歡迎廣大群眾通過12345、12315等投訴舉報熱線,投訴舉報涉嫌違法醫療美容廣告線索。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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