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農資打假工作,有力維護農資市場秩序,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山東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工作部署,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打防結合,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一批假劣農資違法案件。現將我省農資打假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濟南市某飼料銷售點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案。2023年3月,濟南市農業農村局依據濟南市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結果,對濟南某銷售點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該銷售店經營“鈣、總磷”項目不合格的“仔豬濃縮飼料鴻盛20”飼料,涉案產品貨值金額9765元,違法所得9765元,其行為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765元,并處罰款19000元。
二、青島市膠州市某農資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案。2023年9月,青島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膠州市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某農資商店內經營的衛生類農藥標簽上標注有兒童圖形,現場查獲衛生類農藥45罐,已銷售3罐,其行為違反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45罐衛生類農藥,沒收違法所得30元,并處罰款5000元。
三、淄博市某農業技術服務站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種子案。2023年4月,淄博市農業農村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農業技術服務站銷售的某品種玉米種的審定適宜種植區域在河北省唐山、廊坊、保定市及其以南的夏播玉米區夏播種植,不包括山東,依法對其立案調查。經調查,某品種玉米種為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某農業技術服務站在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銷售某品種玉米種,屬于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該品種玉米種,沒收違法銷售的該品種玉米種220袋,并處罰款21000元。
四、東營市利津縣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劣質農藥案。2023年6月,利津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彭澤縣農業農村局案件線索通報函反映,某農藥店經營的標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鉆天猴?4.5%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登記證號:PD20111165,生產日期:2021年12月31日)經質量檢測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該批次農藥依法被認定為劣質農藥,貨物價值總額為162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令停止生產該劣質農藥,沒收違法所得1620元,并處罰款13000元。
五、煙臺市棲霞市某農資店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案。2023年1月,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在與棲霞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某農資店涉嫌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煙臺市農業農村局制定《涉嫌行政違法案件交辦通知書》(通知書編號:煙農肥料[2023]2號),并轉交棲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2月1日,棲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農資經營店開展執法檢查,經調查,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假冒某公司肥料登記證,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000元,并處罰款30000元。
六、濰坊市昌樂縣葛某經營未附具體標簽農藥案。2023年3月,昌樂縣農業農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營丘鎮土埠村張某違規使用無任何標識及標簽的白色塑料桶裝熏地農藥違法線索進行調查。張某稱該批次熏地農藥從昌樂縣紅河鎮朱漢村葛某處購買。經調查,認定當事人葛某違法經營未附具體標簽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500元,并處罰款20000元。
七、濟寧市某農藥廠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案。2023年5月,濟寧市農業農村局開展“穩糧保供”專項執法檢查行動中,在某農藥廠倉庫中發現生產的農藥產品無生產日期噴碼。經調查,認定當事人在2021年9月26、2022年5月2日、2022年7月2日三個時段生產的農藥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貨值金額總計43311元,違法所得16660.67元,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的農藥,沒收違法所得16660.67元,并處罰款86622元。
八、泰安市新泰市某蔬菜種苗中心向品種審定通過種植區域外銷售玉米種案。2023年4月,新泰市農業農村局接蒙陰縣農業農村局案件線索移交函。經調查,新泰市某蔬菜種苗中心對通過省級審定的蠡玉16玉米種向品種審定通過的種植區域外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80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九、臨沂市河東區某農資店經營假種子案。2023年10月,臨沂市河東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臨沂市河東區鄭旺鎮某農資店進行執法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現標稱“濟麥22優系”麥種在售。該麥種標稱的經營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號和植物檢疫證號均無法查詢;標稱的國審麥2006018對應的品種名稱為濟麥22,非濟麥22優系;標稱的生產企業均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無信息代碼、無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經調查,認定當事人經營假種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麥種“濟麥22優系”7袋,沒收違法所得330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
十、聊城市莘縣某農業科技服務中心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案。2023年3月,莘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莘縣某農業科技服務中心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產品標識為山東耕耘肥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泉動?根有機水溶性肥料登記證號與登記作物不符。經調查,認定該產品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其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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