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奧林匹克標志,未經許可受處罰
2023年5月29日,某匿名消費者在網上反映其在椒江某冰雪游樂場所租用了滑雪羽絨服,認為收費不透明,存在亂收費及套路消費問題,要求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2023年5月30日,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后就投訴情況進行現場調查調解,經檢查現場未發現滑雪羽絨服租用價格相關公示內容,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改正。同時商家同意退回滑雪羽絨服相關費用。
執法人員在對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吧臺貨架上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手辦20個,上面貼有“50.00”標簽;在吧臺后方墻面上發現掛有:吉祥物“冰墩墩”立體包掛匙扣-藍色帶4個;在當事人場地內發現:“冰墩墩”、“雪容融”冰雕各一個。但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吉祥物的授權許可,其行為涉嫌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冰雪游樂場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用于商業經營,該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一、沒收冬奧會吉祥物手辦52個,吉祥物“冰墩墩”立體包掛匙扣-藍色帶4個;二、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評析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上述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用于商業經營,屬于標志侵權行為。
消費提醒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知識產權。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主要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殘奧會有關標志等。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消費者購買如冬奧會吉祥物等相關產品時,注意識別來源及渠道,選擇有質量保證的正規渠道購買,避免權益受損。如發現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可撥打12345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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