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江陰市消保委徐霞客分會接到李先生的投訴,稱他在APP平臺預定了霞客的一家賓館,在入住當天行程有變卻無法取消訂單,在和賓館協商后,賓館不予退款,故請求徐霞客分會幫忙調解,希望商家退還房費118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保委徐霞客分會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聯系李先生了解情況。李先生告訴工作人員,他是在一APP平臺預定的賓館,訂單界面明確顯示的當天下午6點前可以取消預約,然而當他因為當天的行程有變準備取消訂單時,卻被告知無法取消。隨后聯系賓館,賓館方面回復稱6點前取消是APP平臺未征求賓館意見自行標注的,賓館沒有這項服務,不愿履行退款。
分會工作人員認為賓館主動加入了平臺,獲得了平臺的推廣和服務,理應按照平臺的要求履行退訂服務。就算是平臺未征求賓館意見,擅自提供超額服務,亦是平臺與賓館之間的糾紛,李先生作為消費者不應承擔該糾紛引發的損失。最終在分會工作人員幫助下,李先生獲得退款,李先生表示滿意。
法規鏈接
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等各項權利,有權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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