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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度網絡交易領域典型案例

2025-03-20 17:00:54 酒都市場監管

為進一步壓實仁懷市傳統電商、直播電商、社交電商等各類平臺企業和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責任,規范網絡交易行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網絡交易經營者舉一反三,引以為戒,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環境和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

案例一 貴州醉大千貿易有限公司實施虛假商業宣傳案

【案情簡介】

我局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絡交易監測監管五級貫通系統交辦線索,稱某平臺店鋪上架商品涉嫌不正當競爭。

經查,為引流客戶,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下載某品牌酒圖片,制作商品鏈接,上傳到其店鋪上架銷售,但當事人未進購該產品。該商品鏈接上架后沒有點擊量和銷量。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當事人邀請第三人免費為其虛假交易兩筆,其中成功交易一筆,通過郵寄空包裹完成交易。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

【案例啟示】

商品銷售數據是消費者購買商品的重要參考,虛構交易數據,使消費者難以獲得客觀真實準確的商品信息,使商品失去了原有的客觀真實性和公平公正性,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其他電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網絡交易正當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二 貴州省仁懷市紅臺河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

我局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數據監測監管平臺推送線索,稱某平臺店鋪上架商品涉嫌虛假廣告。

經查,當事人在平臺店鋪上架“紅色1號紀念酒”商品,銷售1單,銷售數量1瓶。在該產品頁面商品介紹中宣稱“榮獲毛澤東之女親手提筆”,且展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醬香型蒸餾酒釀造技藝傳習基地”證書,但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另外,當事人在產品介紹頁面宣稱“紅色1號紀念酒不僅是一款老酒,更是一座流淌的紅色文化豐碑”“紅色1號紀念酒已成為傳承紅色文化的重要載體,它承載著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和崇高精神”“未來,紅色經典系列將繼續弘揚紅色文化,傳承長征精神”等文字內容,將紅色文化、革命先烈們的英勇事跡、長征精神嫁接到其商品營銷宣傳中,違背社會主義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2500元。

【案例啟示】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紅色文化、長征精神承載著民族精神內核,任何利用革命先烈、長征精神等進行不正當商業營銷,謀取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各經營主體應嚴守法律與道德底線,秉持敬畏之心,規范廣告營銷行為。

案例三 仁懷牙美佳口腔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案情簡介】

我局接“全國12315”平臺舉報,舉報稱仁懷牙美佳口腔有限公司在某平臺店鋪上發布違規醫療信息、標注虛假價格、廣告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店鋪上發布的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內容也與當事人獲得批準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所核準發布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一致,超出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所核準發布的廣告內容的范圍,且在廣告中宣傳all-on-4種植技術、無痛補牙、陶瓷自鎖托槽等診療技術、診療方法。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醫療服務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其廣告行為需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為前提條件,且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案例四 貴州省仁懷市愿君醉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案情簡介】

我局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交易數據監測監管平臺推送線索,貴州省仁懷市愿君醉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在某平臺店鋪銷售的商品涉嫌價格違法。

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店鋪上架銷售產品“國醬1949”酒,其網頁宣傳介紹掃碼價格是1280元一瓶,實際成交價格10元一瓶,通過巨大的價格差異,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該產品訂單量是113單,銷售金額合計2180元,違法所得218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180元,處罰款2834元。

【案例啟示】

規范價格行為,對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虛構原價、虛標高價后低價促銷本質上是通過虛假價格對比誘導消費,擾亂市場公平秩序。消費者要對“高價低售”“掃碼價”等營銷話術保持警惕,理性甄別價格信息,留存證據依法維權。

案例五 王某銷售侵權產品案

【案情簡介】

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移送案件,經查,當事人在微信上稱自己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可低價購買“貴州茅臺酒”。在收取他人貨款后,購買包裝材料和基酒,在其租住房屋內自行包裝了3件“貴州茅臺酒”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7386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抓獲,經生產廠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3件假冒“貴州茅臺酒”,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啟示】

消費者購買品牌酒類產品時,務必選擇正規渠道,并留好發票和購物憑證,保留維權證據;切勿輕信朋友圈、社交媒體上所謂的“經銷商”“內部渠道”等不實消息,對于來路不明或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酒類產品一定要謹慎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高壓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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