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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5年第二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5-10-20 15:14:55 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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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市場監管部門扎實開展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取得顯著成效。今年1-9月份,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標專利違法案件177件,案值135.47萬元,罰沒款108.92萬元。立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10件,結案8件。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導作用,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現將2025年第二批蕪湖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仿冒“米稀”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5年5月22日,根據總局函:蕪湖市某網店銷售的猴頭菇山藥米稀,將“米稀”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涉嫌侵犯“米稀”商標注冊專用權。    

經調查,涉案“米稀”商標是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19668453號”。2023年1月1日起,當事人委托山東某食品公司代為生產猴頭菇山藥米稀等產品,內外包裝由當事人提供,使用的商標為當事人自有商標,商品名稱為猴頭菇山藥米稀,包裝未更改過,累計生產7270罐猴頭菇山藥米稀。另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另兩家公司銷售涉案產品。

蕪湖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將“米稀”字樣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另兩家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對三家公司分別處以罰款63052.93元、34567.26元、24471.5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米稀”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嚴格保護。當事人作為同類商品經營者,在商品名稱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暴露了部分經營者通過“打擦邊球”方式謀取不當利益的投機心理。蕪湖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全鏈條調查,清晰追溯了涉案產品的流向,并結合當事人配合態度、改正措施等情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既維護了知名品牌的市場信譽,也引導廣大經營者強化商標合規意識。

案例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侵犯“ARROW”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5年7月2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根據舉報,對北京某工程公司在經開區某工程項目安裝使用的141套“ARROW”箭牌面盆龍頭進行檢查。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批產品為侵權商品,當事人行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調查發現,當事人在采購過程中簽訂了正規合同,并取得了供貨商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檢測報告等全套證明文件,能夠證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合法來源”抗辯情形,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書面教育,要求其加強對供應商資質的審核,建立更為嚴格的進貨查驗制度。

典型意義:本案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案例(第一批第3號“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科順聯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 科順”注冊商標專用權案”),明確了工程領域市場主體適用“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標準。當事人雖非專業經銷商,但通過完善采購流程、嚴格索證索票,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最終免予行政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執法原則。案例既警示市場主體必須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從源頭防范知識產權風險,也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知識產權與優化營商環境并重的執法理念,對規范工程材料采購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例三: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回味黑”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5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舉報稱弋江區某餐飲店未經許可在店內裝飾上使用“回味黑”注冊商標,經查,當事人裝修時開始使用“回味黑”注冊商標并銷售鴨制品,經“回味黑”商標持有人鑒定,該店未經授權使用“回味黑”商標。案發后當事人積極整改,更換店內裝修,停止使用“回味黑”注冊商標。

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在招牌上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本案當事人已積極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等情節,弋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為餐飲單位使用店鋪招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與示范意義。店鋪招牌并非法律盲區,其獨創性名稱、裝潢設計同樣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為廣大餐飲經營者敲響警鐘,提示其在品牌創立與宣傳中必須樹立原創意識和法律底線,唯有誠信經營、自主創新,方能行穩致遠。同時,對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因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使用他人商標造成侵權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案例四: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2025年4月23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收到舉報案件線索,稱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購物中心銷售“樂暢龍口粉絲”,涉嫌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經查,涉案產品預包裝標簽標注名稱為“樂暢粉絲”,委托方為山東樂暢調味品有限公司,產地為山東省煙臺市,被委托方為龍口市龍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為山東省龍口市龍口經濟開發區中村。涉案產品標注產品標準代號為GB 2713(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淀粉制品》),并非GB/T 19048《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涉案產品標注產品配料為小麥淀粉、豌豆淀粉、水,不符合龍口粉絲的定義,并非“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當事人擅自在產品價格標簽上將“樂暢粉絲”標注為“樂暢龍口粉絲”標簽,引人誤解。至案發時,上述粉絲共銷售3袋,涉案貨款金額為29.7元,違法所得為5.7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地理標志產品不僅是產地標識,更代表產品質量和信譽。本案的違法行為非常見、非典型,當事人違規在產品價格標簽使用“龍口粉絲”字樣,誤導了消費者,使消費者基于錯誤信息做出購買決策,也損害了地理標志產品合法使用者的權益。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區域內外地理標志產品同等保護的原則,對遏制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嚴格保護的態度和決心,確保消費者獲取真實商品信息,從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同時引導經營者自覺強化守法意識,推動企業誠信經營,也有利于提升全社會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意識。

案例五: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寧夏枸杞是2004年5月18日經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4年第54號公告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寧夏枸杞發展中心,保護范圍為銀川平原和衛寧灌區,2021年注冊成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鏡湖區某超市經營部涉嫌銷售假冒“寧夏枸杞”。經查明,涉案商品原材料來源于“寧夏枸杞”保護范圍--寧夏中寧縣舟塔鄉,但生產商銅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對采購的枸杞原材料在產品保護區域外進行生產加工,后標注“寧夏枸杞”銷售。當事人采購并銷售上述商品,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七項以及《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地理標志是特定地區的寶貴資源和財富,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不僅損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聲譽,也給消費者選購產品造成嚴重混淆,構成不公平競爭。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寧夏枸杞”,盡管生產加工的原材料來源于寧夏保護區域內,但在保護區域外生產加工,仍屬違法行為。本案的查處,是對地理標志產品遵循“原料+加工”雙地域限制原則的生動實踐,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決心和能力。

案例六:鏡湖區市場監管局處理“電動水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請求人金某某擁有一項名稱為“電動水槍”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2430345159.1),該專利于2025年2月11日獲得授權,目前合法有效。

2025年8月29日,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了金某某對蕪湖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人主張,被請求人在天貓“浮造旗艦店”銷售、許諾銷售的“火光冰鼠電動水槍”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萬元。被請求人辯稱其采用“一件代發”模式銷售產品,產品來源于第三方供應商,來源合法,且銷售規模極小(累計不足300元),并已在收到請求后第一時間下架產品。鏡湖區市場監管局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符合《關于規范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簡易案件的通知》中關于簡易案件的定性標準,故依法按簡易案件程序辦理。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近似,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同時駁回請求人其他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蕪湖市開展國家級市域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范化建設試點工作的一次生動實踐,精準適用簡易程序,實現“簡案快辦”。本案嚴格對照“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標準,準確將其定性為簡易案件,啟動簡案快處機制。辦案辦理期限僅用時17天,遠低于普通程序的辦案時限,充分彰顯了行政裁決“效率高、成本低”等制度優勢。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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