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八批)
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焦作市中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8日,焦作市中站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生產經營的“富氫康養水”耗氧量(以O2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當事人申請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生產200件“富氫康養水”,貨值金額4000元,已全部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2025年10月13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商丘市永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永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超市銷售涂改日期的盼盼牌焗肉絲軟面包。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超市食品銷售區存放的涉案面包部分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部分無生產日期且有油墨擦拭痕跡,當事人未能提供預包裝食品銷售備案表、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7月從推銷業務員處購進涉案面包30箱,該批面包實際生產于4月,保質期6個月,銷售20箱后,推銷員在9月通過松香水擦拭、重新噴碼的方式篡改剩余10箱面包生產日期,交由當事人繼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2025年10月21日,該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許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3日,許昌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對一冷庫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冷庫4號庫、5號庫內有5名工人正在進行冷凍肉制品分裝、包裝作業,現場查獲無中文標識、無任何標識以及加貼“某(廈門)工貿有限公司生產制造”標簽等各類冷凍肉制品共1377箱。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經營資質、冷凍肉制品來源證明及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且存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生產經營的食品來源不明,部分產品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禁止輸入的肉類及其制品等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2025年9月18日,該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四 周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鋪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干噎酸奶”案
2025年5月7日,周口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某食品鋪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2025年3月至4月,先后購買果醬、酸奶等產品,自行加工成干噎酸奶。在未取得授權情況下,使用酸奶批發商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上的信息自制產品標簽,粘貼在自制干噎酸奶上,在網絡平臺銷售。2025年5月4日,當事人為降低成本,又購進一批全脂乳粉用于生產干噎酸奶,尚未生產完成即被查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鄭州市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纜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2025年9月3日,新鄭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稱某電纜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電纜。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月8日,購進YJV22 5*25、YJV22 5*16等四種規格電纜,自行用手持噴碼打印機在其中兩種規格的電纜線體上噴涂打印“人民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字樣,并偽造帶有人民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RMjT”的產品合格證,張貼后進行銷售。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該批產品為冒用商標產品。檢測顯示,規格為YJV22 5*16電纜,導體直流電阻(20℃)項目不符合GB/T 12706.1-2020 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2025年11月24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洛陽市欒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檢定案
2025年9月15日,欒川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經查,該公司于2025年3月份試運行,共有電動汽車充電樁7臺共14槍,均未按規定實施強制檢定,運營系統顯示共收取服務費3909.7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之規定,2025年10月16日,該局依據《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粉絲廠使用與“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相混淆的名稱,誤導消費者案
2025年8月18日,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稱某粉絲廠涉嫌實施混淆行為。經查,該廠于2025年4月20日生產粉絲20包共計600袋,產品包裝正面將“龍口宴”與“粉絲”以錯行、不同字體字號的方式進行組合標注,作為其商品名稱突出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定,2025年10月2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三門峽市靈寶市某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8月27日,靈寶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監督抽查結果通知,顯示某電動車店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7月購進某品牌電動自行車4輛,檢測顯示,所檢項目中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整車質量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及第1號修改單、《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5年11月28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