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22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近日,信網(0532-8089431)獲悉,因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青島海達石墨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海達石墨”)就被環保局罰款三萬。
公開資料顯示,青島海達石墨成立于1998年12月11日,登記住所為青島市平度市田莊鎮劉戈莊村,經營范圍包括石墨露天開采(依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石墨加工,貨物進出口。
信網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核實該案,信網聯系到了青島海達石墨,該司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證實確有該案,但是該工作人員表示對該事具體細節并不清楚,須匯報后由專人進行答復,但是截至發稿,海達石墨未答復。期間,信網曾再次聯系海達石墨,但是接線的工作人員表示相關負責人不在,無法作出答復。
信網記者 張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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