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處罰情況》,湖州平潮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被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吳環罰﹝2019﹞9號)顯示,2019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湖州平潮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在電線電纜生產過程中存在機廢氣產生事實,當事人雖配備有一套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但檢查時該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未開啟,導致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吳興分局責令其改正,作出罰款人民幣83000(捌萬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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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湖州平潮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湖吳環罰﹝2019﹞9號 | 未按照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2019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電線電纜生產過程中存在機廢氣產生事實,當事人雖配備有一套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但檢查時該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未開啟,導致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 罰款 | 1、責令改正; | 8.3 | 2019.04.24 | 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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