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處罰情況》,浙江杭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吳環罰﹝2019﹞14號)顯示,2019年4月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青山服務區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青山服務區正常經營,經對青山服務區污水外排溝渠處和污水入河口分別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PH值分別為7.18和7.09,化學需氧量濃度分別為71mg/L和63mg/L,氨氮濃度分別為61.5mg/L和29.8mg/L。其中氨氮濃度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798-1996)表4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間接排放標準。
吳興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90000(壹拾玖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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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浙江杭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 | 湖吳環罰﹝2019﹞14號 |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 2019年4月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青山服務區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青山服務區正常經營,經對青山服務區污水外排溝渠處和污水入河口分別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PH值分別為7.18和7.09,化學需氧量濃度分別為71mg/L和63mg/L,氨氮濃度分別為61.5mg/L和29.8mg/L。其中氨氮濃度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798-1996)表4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間接排放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罰款 | 1、責令改正; | 19 | 2019.06.03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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