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月6日,浙江省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況:
蔣媛柳蔬菜店1批次芹菜“甲拌磷”檢測項不合格。
二、處理措施和消費提示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銷售、采取整改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確保后處理到位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追溯工作。特別提示消費者,如發現合法消費權益受到損害,請及時撥打12345電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附件: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 序號 | 任務類型 | 采樣單編號 | 被抽檢單位名稱 | 抽檢樣品名稱 | 不合格項目 | 批號 | 檢驗報告編號 | 是否復檢 | 復檢情況 | 是否警告 | 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 是否立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處罰種類及依據 | 沒收非法所得(元) | 罰款(元) | 是否停產停業 | 是否吊銷許可證照 | 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 處置完畢時間 | 免于處罰原因及依據 |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
| 1 | 監督抽檢 | NCP22330300320132667 | 文成縣蔣媛柳蔬菜店 | 芹菜 | 甲拌磷 | 2022/9/19 | NCP22330300320132667 | 否 | 無 | 否 | 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 是 | 文市監處罰〔2023〕0002號 |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7元。 | 17 | 0 | 否 | 否 | 否 | 2023/1/6 | 鑒于當事人不知道抽檢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如實說明抽檢批次芹菜的進貨來源,并提供其供貨方文成縣葉其松蔬菜店的營業執照信息,及抽檢批次芹菜的采購票據,履行了相關的進貨查驗的義務,符合《浙江省食品銷售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工作規范》第六條第一項 “食品銷售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下列證明資料:(一)供貨者資質證明…供貨者為食品銷售者的,應查驗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含浙江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多證合一”營業執照),或者查驗小食雜店登記等資質證明文件(含浙江省小食雜店登記“多證合一”營業執照)…”的規定。同時,文成縣葉其松蔬菜店也確認向當事人銷售了抽檢批次的芹菜,我局已對文成縣葉其松蔬菜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綜上,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依法對當事人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 完成 |
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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