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西省崇義縣市場監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
一、被抽樣單位:崇義縣飛鴻榨油廠(蔣敦文)生產經營的山茶油
(一)抽檢基本情況:
(二)按照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贛州市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及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本局委托贛州市綜合檢驗檢測院,于2023年7月24日對崇義縣飛鴻榨油廠(蔣敦文)生產經營的山茶油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該小作坊生產的山茶油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NO:J23SP2153)。
(三)樣品名稱:山茶油;規格型號:散裝;
生產日期:2023年3月15日。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從輕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00元,2.處以罰款4000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之規定,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二、被抽樣單位:崇義縣香源榨油廠(鄧同連)生產經營的山茶油
( 一)抽檢基本情況:
按照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贛州市第二批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計劃及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本局委托贛州市綜合檢驗檢測院,于2023年7月25日對崇義縣香源榨油廠(鄧同連)生產經營的山茶油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該小作坊生產的山茶油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NO:J23SP2159)。
樣品名稱:山茶油;規格型號:散裝;
生產日期:2023年3月20日。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從輕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20元 2.處以罰款4000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之規定,依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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