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姚延敏)8月20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辦法》由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結合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實際工作制定,旨在貫徹落實《反食品浪費法》,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以下簡稱備份樣品)處置工作,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適用于天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中備份樣品的處置工作。《辦法》所指備份樣品,是承擔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購買的樣品,經檢驗合格后可依法處置的備份樣品。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科學管理、合法合規、快捷有序、透明公正原則,依法對備份樣品組織開展處置工作,并委托承檢機構具體實施。
同時,《辦法》就備份樣品處置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工作安排、工作流程等相關內容予以明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承檢機構開展備份樣品處置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年度食品安全抽檢計劃,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中的備份樣品做出處置工作安排。承檢機構對所承擔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抽樣檢驗任務中涉及的備份樣品(合格和不合格)建立臺賬,并根據食用價值、剩余保質期、食用類別、樣品價值、儲存條件和適宜人群等,建立銷毀、拍賣、捐贈的食品種類名錄,做好備份樣品處置臺賬,記錄銷毀、拍賣、捐贈、合規留用流程。承檢機構未按該《辦法》對備份樣品進行處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其責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將其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承檢機構考核。
天津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任務中,經檢驗合格食品備份樣品可參照該《辦法》執行。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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