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白酒,有點“甜”
——四川攀枝花散裝白酒中甜味劑抽檢監測情況分析及政策建議
□ 陳 旭
2021年1-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針對當地散裝白酒經營制售單位開展抽檢監測,對白酒中鉛(以Pb計)、甲醇、氰化物及甜味劑進行檢測。經抽檢發現,散裝白酒中存在濫用甜味劑的情況。
本次抽檢主要對白酒中8種甜味劑進行抽樣檢驗。在175批次散裝白酒中,共有13批次檢出甜味劑的樣品,檢出率為9.7%。甜味劑檢出值十分微量,并且發現了復合疊加使用兩種以上甜味劑的情況。8種甜味劑檢出率由高到低排序為紐甜、甜蜜素、甜菊糖苷、瑞鮑迪苷A、阿斯巴甜,尚未檢出三氯蔗糖、糖精鈉及安賽蜜。同時發現當地加工自制散裝白酒其甜味劑檢出率高于購進散裝白酒。
散裝白酒小作坊普遍存在設備不完善、配方不穩定、檢驗條件缺失等問題,其生產加工的白酒品質口感良莠不齊,可能有焦苦味、辣味等,從業者則會使用甜味劑改善白酒口味,掩蓋酒中雜味。如存在食用酒精勾兌生產的情況,添加甜味劑來改善口感及味道的可能性就更大。而通過采購方式進行白酒銷售的經營單位,會更嚴格查驗供貨商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在成本利潤相差不大基礎上,更愿意選擇生產規范、品質有保障的大廠家供貨。故散裝白酒濫用甜味劑食品安全風險主要存在于加工自制白酒經營單位。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小作坊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采用傳統釀制工藝的白酒其相關產品標準,如《濃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小曲固態法白酒》GB/T 26761-2011等,對其產品定義均包括“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一項。通過加入甜味劑達到改善白酒口感、提升產品品質目的的行為,是對白酒傳統釀制工藝的破壞,是對其他遵紀守法的白酒生產單位的不公,是對缺乏白酒感官知識的消費者的欺騙,應對白酒中濫用甜味劑的行為進行打擊。
通過本次散裝白酒抽檢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兩方面建議。
首先抽檢監測方面。白酒中8項甜味劑檢測共使用了7種檢驗方法,每種檢驗方法對酒樣的前處理方式、流動相配制及比例、檢測設備條件設置等均有不同要求,極大增加了檢驗員工作負荷,減緩了實驗室工作進度。針對這一情況,建議研發出臺白酒甜味劑專用檢驗方法標準,有利于節約人力物力,有利于實驗工作順利開展。散裝白酒中檢出甜味劑的實測值十分微量,并且存在復合疊加使用甜味劑的情況,建議制定白酒中相關甜味劑限量值時以樣品濃縮倍數(如樣品濃縮十倍后)定值,并且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規定,制定白酒中甜味劑混合檢出時相關限量規定,以對在白酒中復合疊加使用微量甜味劑的行為加以限制。
其次日常監管方面。通過加強從業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意識。通過加強宣傳引導,積極與公眾、媒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溝通與信息交流,采用信息公開等方式倒逼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各轄區市場監管局應掌握本轄區內每一戶散裝白酒經營單位的情況,包括生產白酒產品類型以及銷售白酒產品類別明細、食品添加劑明細,嚴格掌控白酒產量、食用酒精來源和銷售情況等。采用過程管理的方式,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以液態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態法白酒。建立和落實原輔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查、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
(作者單位:攀西釩鈦檢驗檢測院)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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