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標準管理,促進標準質量提升,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結合該市實際,組織修訂了《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廢止,以及地方標準實施和實施情況的評估、監督;天津市牽頭或參與制修訂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適用該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法》明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含修訂)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從其規定。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益的原則。
按照《辦法》,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作為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市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工作。《辦法》規范了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明確了地方標準制定主體,對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及編號、發布等環節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同時,明確要推動標準實施和強化標準監管,加強地方標準實施后的信息反饋、實施情況評估和復審等工作。此外,規定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標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和評估等;明確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進一步規定了標準復審期滿前及復審結果處理的有關要求。《辦法》還對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管理進行規范。
該辦法共九章五十二條,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來源:天津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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