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郭某反映:于2018年9月在某汽車城內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汽車,質保期為三年,現未到期該店撤店,聯系不上負責人,且在2020年3月份預存1840元的保養卡,還剩余4次未使用。消費者請求市消保委予以調解,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約或者退費。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在與該經銷商負責人聯系后,得知該品牌汽車經銷商4S店已停業撤店。經與當事人調解,廠家提供的三年10萬公里的車輛質保,不會因濟源4S店退市撤銷,而脫保。其預存的保養套餐,由可到指定的其他4S店繼續消費。消費者對該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近期,由于此品牌汽車4S店在濟源退市,引發多起因預存保養套餐的消費者,無法繼續消費,而投訴。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保養套餐,屬于預付卡消費,在法律上與該品牌汽車銷售商達成預付式消費合同。此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有關情況”,經營者常先生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撤店信息,妥善安排后續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但總體而言,此案的成功解決也在于經營者的積極配合,相比其他案件中直接關門走人的經營者來說,還是相對有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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