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有消費者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反映其在杭州市蕭山區新塘街道一水果店購買了榴蓮,實際支付價格明顯高于現場標價,要求商家退還多支付的費用。
蕭山區市場監管局新塘所執法人員接投訴后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所謂“優等品”榴蓮確實未有標價,其他水果也只有部分標價。店主表示一些高檔優等級水果單價比較高,怕顧客嫌貴,就沒用價簽標注出來,只標注了一些普通等級的水果價格。該店“標低不標高”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法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店主給予批評教育,店主承認錯誤,并當場退回消費者42元差價。同時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店予以行政處罰,罰款5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第三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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