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 永 赫玉波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國企的部門經理,在企業工程建設業務的發分包上有著決定權。在該國企將工程發包給具有一定規模、風險承擔能力強的山東某建設公司后,當事人山東某安裝工程公司在王某的幫助下,從山東某建設公司分包了價值120萬元的安裝工程,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6年、2017年、2021年和2022年4次給付王某“好處費”兩萬元。2021年以后至2022年案發,當事人沒有在王某幫助下承攬到新的工程建設業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本案行賄行為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所為,能不能定性為當事人的商業賄賂行為,二是關于追溯時效問題,三是關于違法所得問題。
一、個人行為應認定為企業行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業賄賂
本案中,向王某行賄都是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所為,雖是個人行為,但其目的是為當事人承攬工程項目,李某給王某好處費是為讓王某在承攬工程建設業務時提供幫助,并且獲得了價值120萬元的安裝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當事人承攬到的安裝工程,就是在李某行賄的前提下獲得的,因此其行為應認定為當事人的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可以為實現特定目的而相應給予財物,也有為謀取長期利益而多次、反復給予財物。與一般的賄賂行為“一事一賄”情況不同,商業賄賂往往在行賄方和受賄方之間形成一種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行賄方通過不斷向受賄方進行賄賂后謀求更多的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并不與特定具體交易相銜接。李某并不針對特定的某一個工程項目采用財物以好處費的形式賄賂能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王某,商業賄賂作為行為違法,只要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有沒有真正達成交易或獲取到實質的競爭優勢,商業賄賂行為即成立。
二、關于本案追溯時效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關于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2005]442號)中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本案當事人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從2016年開始到案發,分4次送給王某財物,實施了4個相互獨立的商業賄賂違法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16年到2017年,第二階段是2021年到2022年,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之間超過二年,每個階段之內可認定為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是典型的連續違法行為,所以本案追溯時效應該從2021年起算。
三、關于本案違法所得問題
對于超過追溯時效的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相應的違法所得不再進行認定。當事人在2016年到2017年獲取的工程建設業務已經超過追溯時效,已獲取的120萬元工程建設業務的違法所得不應進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薄豆ど绦姓芾頇C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規定“違法所得是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及稅費”。當事人第二階段2021年到2022年向王某行賄1萬元,既是對王某在之前幫助承攬工程項目的感謝,也是為繼續跟其搞好關系,在競爭中保持競爭優勢以承攬更多業務,但當事人并未在王某的幫助下獲得新的交易機會,所以本案并沒有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市場監管總局一直把查處商業賄賂列為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查處和制止商業賄賂有利于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市場環境、營商環境。同時,強化競爭執法,可以切實解決影響公平競爭、制約經濟活力的難點堵點問題,有利于激發經營主體創新活力。
本案是近年來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一起典型商業賄賂案件,通過本案可為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辦案思路和參照。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機構多次組織法規科、監管科室、顧問律師、公職律師、行業專家等就案情進行溝通、研判。為防止惡意注銷或者變更,逃避法律責任,第一時間與當事人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聯系,去函要求行政審批部門對當事人注銷及變更事項進行鎖定。本案因情況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經過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后進行了再次延期;強化監管與執法協同配合,通過事前普法、事中說理、事后釋疑,提升執法效能,贏得了當事人的理解與配合。
(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管局)
《中國質量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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