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東陽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向東陽市畫水鎮某電動自行車商行送達檢驗報告。經抽檢,其店內銷售的“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在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這兩個項目上不符合GZ377001電動自行車188-2020《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并處罰款9000元。
法律直通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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