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耿先生投訴反映,他購買了一款名為“水飛薊籽油菊花葛根片”的商品,銷售頁面宣傳該產品具有養肝護肝、降低轉氨酶、修養肝損傷等功能,而實際收到后發現只是普通糖果,無相關功效說明。
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辛豐分局接訴后,立即與耿先生確認訂單內容和商品信息。經對店鋪檢查核實,“水飛薊籽油菊花葛根片”實際為安徽忠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壓片糖果,而宣傳內容中的“護肝片”為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中的一款中成藥,屬于醫療用語中的藥品名稱。
市場監管部門隨即立案調查,約談公司負責人修正相關宣傳信息。經調解,店鋪為耿先生辦理退貨并達成賠償協議。同時,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等規定,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耿先生可以據此主張退貨退款并賠償。
提醒
食品廣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使用醫療用語。買藥請認準“國藥準字”的藥品批準文號,相關產品信息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即便是保健食品,消費者購買時也要認準“藍帽子”(保健食品標志)及“國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相關產品信息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千萬不要將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藥品混淆,注意辨識、按需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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