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廣東省東莞市開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以來,始終把確保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加強藥品安全領域監管執法,嚴厲打擊藥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維護藥品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用藥安全。現公布藥品安全領域相關典型案例:
一、東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案
【案情簡介】2023年5月,相關投訴舉報線索反映,東莞市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來源不明的“四味脾胃舒顆粒”“葡萄糖酸鈣鋅口服溶液”等藥品。經查明,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合法購進票據、供貨商及藥品生產廠家、藥品購銷記錄等證明材料。當事人未從法定渠道購進藥品、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498.85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經營實行嚴格的全鏈條監管,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件,藥品的運輸儲存脫離了合法規范的監管鏈條,安全無法獲得保證,給消費者的用藥安全帶來了風險,這種行為會受到法律懲處,藥品經營企業務必予以重視。
二、廣東某醫藥有限公司東莞厚街某分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
【案情簡介】2023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檢查廣東某醫藥有限公司東莞厚街某分店藥品銷售情況時發現,店內貨架上有1盒“轉移因子口服溶液”,該藥品為處方藥,當事人通過某網絡平臺銷售了23盒上述批次“轉移因子口服溶液”,但未能提供相關處方或電子處方。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國家對處方藥的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如果藥店不憑處方就擅自向患者出售處方藥,很容易出現患者自行亂用藥的情況,可能導致患者病情延誤、身體損害甚至死亡,而患者一旦出現嚴重事故,最終責任方就是違規銷售的藥店。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售藥方便了廣大群眾,也擴大了藥品經營企業的銷售渠道,藥品經營企業應恪守自身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經營,對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負責。
三、東莞市查處某藥行連鎖有限公司未經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改變經營方式、銷售禁止通過網絡銷售的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市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東莞市某藥行連鎖有限公司未經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改變經營方式、銷售禁止通過網絡銷售的藥品、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經查明,2023年3月、5月期間,當事人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直接向消費者個人銷售了1盒“奇特牌連翹敗毒丸”、80盒“泰諾酚麻美敏片”,其中“泰諾酚麻美敏片”屬于由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零售,同時當事人還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奇特牌連翹敗毒丸”的情形,涉案藥品貨值共1226.1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26.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互聯網為群眾購藥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給藥品安全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聚焦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方便群眾用藥、完善藥品網絡銷售監管等方面,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執法部門一方面積極查處藥品網絡違法案件,及時制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彰顯了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擔當;另一方面,考慮到涉案藥品為當事人從合法公司購進,未發現藥品質量問題,執法部門準確適用自由裁量權,減輕處罰并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指導,使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得到良好統一。案后,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半個月內就完成罰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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