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披露了津辰市監處罰〔2024〕102號-天津海濱熱電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鍋爐)違法行為案。

(圖源: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當事人:天津海濱熱電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MA7N8XWT5X
住所(住址):天津自貿試驗區(中心商務區)天齊國際大廈1號樓50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呼紅衛
詳情顯示,2024年1月24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區小淀鎮沁河中道5號的辰恒供熱站進行檢查,在其鍋爐房內發現有4臺鍋爐正在運行。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4臺鍋爐有效期內的外部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同日,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立案調查。2024年1月2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復查,涉案鍋爐正在運行,當事人仍未能提供涉案鍋爐有效期內的外部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采取現場檢查、拍照、詢問有關人員等方式,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調查。
經查明,2023年10月28日,當事人與天津辰恒供熱有限公司簽訂供熱委托運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當事人負責對天津辰恒供熱有限公司的鍋爐進行定期檢驗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供熱管理符合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備的內外檢由當事人負責。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月份,由當事人負責安全管理的天津辰恒供熱有限公司名下的4臺鍋爐(注冊代碼:12001201132020080001、12001201132020080002、12001201132022040001、12001201132022040003)正常運行,但上述4臺鍋爐已于2024年1月1日超出外部檢驗合格報告有效期,上述4臺鍋爐的外部檢驗超期后未進行定期檢驗。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鍋爐)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钡囊幎ǎ瑯嫵闪耸褂梦唇浂ㄆ跈z驗的特種設備(鍋爐)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中“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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