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將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關于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轉型為企業的規定吧!
條款 | 具體規定 | 備注 |
第十七條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可以注銷原個體工商戶并申請設立新的企業,也可以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原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予以延續。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 | 根據本條規定,“個轉企”有兩種方式,一是注銷原個體工商戶并申請設立新的企業,二是直接變更登記為企業。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原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予以延續。 |
第十八條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經妥善處理個體工商戶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和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二)已經結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等,已經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清算申報,不存在其他未辦結事項和涉稅違法行為; (三)已經報送上一年度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成立不滿一年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四)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已經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 (六)未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凍結財產、限制登記,或者已經解除。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企業設立條件,并且變更后的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在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轄區內。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符合6個條件;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應當符合8個條件,其中6個條件與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條件相同,另外2個條件是: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企業設立條件;二是變更后的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在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轄區內。 |
第十九條 | 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三)變更前后的經營者共同簽署的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四)變更后經營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可以與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合并辦理。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已備案的家庭成員內部變更經營者的,僅提交申請書和變更后經營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 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二十條 | 體工商戶申請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四)擬轉型為相關企業類型的設立登記材料。 | |
第二十二條 |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當作為轉型后企業的股東(投資人、合伙人)。 | 本條規定旨在體現“個轉企”的延續性。 |
第二十三條 |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登記機關將其登記檔案和年度報告等材料并入新設企業予以保留,并將變更登記日期、轉型后企業相關信息等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一)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已經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三)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
第二十四條 |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原個體工商戶已經取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法變更或者延續: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企業可以作為該項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 (二)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等行政許可實質條件未發生變化; (三)原行政許可仍在有效期限內。 | 本條體現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轉型為企業后的法律效果,進一步增強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和“個轉企”的延續性。 |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