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全省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某五金銷售部銷售侵犯“南孚”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2月3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接到投訴反映蘭州新區某五金銷售部涉嫌銷售侵犯“南孚”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核查處置。經查,執法人員在蘭州新區某五金銷售部發現6盒待銷售的南孚電池,產品外包裝標注“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生產商地址為福建省南平市工業路109號,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經鑒定,上述電池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查明違法經營額1146元,違法所得32.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355個,沒收違法所得為32.4元,罰款5732.6元。
二、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金川區某電器銷售中心銷售侵犯“JOMOO九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3日,金川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對金川區某電器銷售中心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4個印有“JOMOO九牧”的座便器(馬桶),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商標授權的相關資料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從個人處購進上述產品,未索要供貨商的資質材料以及商標授權的相關資料證明文件,商品未售出。經鑒定,上述商品屬于侵犯“JOMOO九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查明違法經營額399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5月30日,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產品4個、罰款9990元的行政處罰。
三、武威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涼州區某鞋業店銷售侵犯“耐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武威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執法行動安排,依法對涼州區某鞋業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銷售印有
注冊商標的38雙耐克運動鞋,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購進以上商品的供貨清單、貨款收據、進貨合同、進貨發票等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憑證。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現場統計,已銷售7雙,每雙售價385元,上述已銷售和未銷售的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共計17325元,違法所得129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武威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耐克運動鞋)38雙、沒收違法所得1295元、罰款17325元的行政處罰。
四、天水市秦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秦安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大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7月16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線索,秦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秦安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現場發現6臺“大藝”牌充電式2016-2型沖擊扳手,現場標價350元/臺。經鑒定,該公司經營的6臺“大藝”牌充電式2016-2型沖擊扳手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未售出。經查,當事人以200元/臺的價格采購自上門推銷人員,且無法提供相關憑證,按售價計算違法經營額共計21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5年9月5日,秦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充電式沖擊扳手6臺、罰款42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慶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環縣某鞋店銷售侵犯“耐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根據省局統一執法行動的安排,慶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環縣某鞋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庫房有鞋外側、鞋內尺碼標簽標示
圖案的“NIKE”運動鞋45雙。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4月初從外地游商處購進“NIKE”運動鞋47雙,已售出2雙,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NIKE”運動鞋的購貨票據。經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NIKE”運動鞋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查明違法經營額共計8225元,違法所得14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慶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運動鞋45雙、沒收違法所得149元、罰款8225元的行政處罰。
六、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甘州區某鞋業銷售鋪銷售侵犯“耐克”“阿迪達斯”等多家體育用品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根據工作安排,甘州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甘州區某鞋業銷售鋪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運動鞋鞋舌或鞋身處分別印有耐克、阿迪達斯、亞瑟士、新百倫、MLB商標圖案。10月24日,執法人員在店內發現北面牌沖鋒衣。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貨者資質證明、授權證明文件和進貨票據,也無銷售記錄,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鑒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查明違法經營額809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甘州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運動鞋315雙、侵權沖鋒衣17件,罰款40470元的行政處罰。
七、臨夏州臨夏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某衛浴經銷部銷售侵犯“ARROW”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5年3月25日,臨夏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稱臨夏市某衛浴經銷部銷售包裝為“ARRCVV”的座便器,涉嫌侵犯注冊商標“ARROW”箭牌衛浴專用權行為。執法人員對臨夏市某衛浴經銷部進行檢查。經查,臨夏市某衛浴經銷部倉庫內擺放的57臺標有“ARRCVV”字樣的座便器,進貨價格統一為116元/臺,“ARRCVV”圖形中的“C”與字母“O”近似,字母“VV”與“W”近似,上述商品均未售出。經鑒定,上述57臺座便器為侵犯“ARROW”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查明違法經營額661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臨夏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ARROW”專用權“ARRCVV”牌座便器57臺,罰款13224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