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領域
1.珠海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案
2024年2月22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海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2024年1月16日,斗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珠海市斗門區某花園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作為該小區的維保單位,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對該花園某棟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經查明,當事人未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斗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個別電梯維保企業無視法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在電梯維保作業“弄虛作假”“走過場”,造成了安全隱患,其違法行為不僅漠視法律法規,更忽視了公眾安全,必須依法打擊查處。各電梯使用管理人及維保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規范實施保養,確保保養工作落實到位。
2.珠海市香洲區某五金交電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2024年2月5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海市香洲區某五金交電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2024年1月8日,香洲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抽檢結果,對珠海市香洲區某五金交電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瓶裝液化石油調壓器是安裝于液化石油氣瓶和燃氣灶具等用氣器具之間,降低液化氣瓶出口壓力,為灶具等提供穩定低壓氣源的重要安全配件產品,簡稱“調壓器”,也稱“調壓閥”或“減壓閥”。瓶裝液化石油調壓器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其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要求。
3.珠海市香洲區某電動車行擅自銷售蓄電池與獲證產品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案
2024年3月28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珠海市香洲區某電動車行擅自銷售蓄電池與獲證產品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2024年3月1日,香洲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時,對珠海市香洲區某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臺電動自行車配裝的蓄電池型號與該臺電動自行車3C認證證書上標稱的蓄電池不一致。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關鍵元器件蓄電池型號由6-DZF-12變更為6-DZF-12.5,但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香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部分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存在僥幸心理,為增加商品競爭力和降低產品成本,對商品進行變更而不及時進行認證,造成商品出現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及配件質量的強力監管,促使商家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4.珠海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出租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月2日,珠海市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海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出租未經檢驗的二手叉車以及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萬元,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情況】
2023年10月19日,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珠海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從事叉車銷售、出租業務,無法提供購進4臺叉車的檢驗查驗記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技術檔案資料以及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記錄,也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無法提供其經營期間所銷售叉車的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其銷售給市外某公司的叉車在作業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經鑒定存在多項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當事人銷售、出租未經檢驗的二手叉車、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金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大、分布領域廣、風險因素多等特點,一旦發生危險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法規和標準,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測、維修等環節進行全流程管控。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特種設備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平穩運行,避免事故發生造成人員、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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